【制度规范】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2-22 01:36
来源: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相关保密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工作,要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利于新闻报道正常进行”的方针。必须坚持“涉密不发布,发布不涉密”“一事一审,先审后发”的原则,实行保密审查、备案制度。
第三条 信息部门提供宣传报道,供稿人与新闻采编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宣传保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在党务公开、院务公开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五条 根据“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宣传报道由归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相关保密审查。
第六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职责
(一)对新闻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新闻宣传人员熟知保密法规,清楚所负责报道内容的保密要求与规定;
(二)负责院内及其对向我院以外单位、媒体投送的新闻宣传报道稿件的保密审查;
(三)负责对我院新闻网、宣传廊、展板、标语横幅、宣传画册等院内媒体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对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的宣传报道、公众微信(包括文字、图片、音像材料、宣传广告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部门领导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宣传栏、展板内容和宣传稿件进行保密审查;
(二)负责对本部门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材料进行保密审查;
(三)负责对本部门二级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第八条 保密审查权限
(一)部门内部交流由提供资料申报人自审,再由其科、室、项目组负责人保密审查;
(二)部门之间交流先履行部门内部交流审查,再由提供资料所在部门主管保密管理工作负责人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保密审查;
第九条 宣传报道中严禁涉及下列内容:
(一)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科研与国防建设的秘密事项;
(三)本院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涉密活动;
(四)本院科研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五)武器装备和军工专用设备的研制、生产、试验情况;
(六)本院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条 保密审查时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通过院向校再报请教育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外单位来院采访,接访部门和科室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必须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同意后方可进行,接访时禁止对外透露国家秘密信息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本院涉密部门和个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及本院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第十三条 接受采访时,对采访内容是否涉密或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事先由本科室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进行保密审定,对审定不确定或不明确的采访内容,应拒绝采访。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科室、部门一旦发现泄密问题,都有义务立即向本院保密办公室报告。责任单位发现或接到通知后,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如断网、停用、收回、封存等,尽力防止国家秘密进一步扩散。
宣传统战部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