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节选)
发布时间:
2015-10-12 00:00
来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节选)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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